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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上海潘序伦教育发展基金会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投资委员会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1-04-25 09:50:15 来源:校友事务及教育发展办公室 点击量:

上海潘序伦教育发展基金会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潘基字〔20212

立信会计金融基字〔20212


关于成立上海潘序伦教育发展基金会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投资委员会的决定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潘序伦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投资理财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按照《上海潘序伦教育发展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并经上海潘序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及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共同审议通过,决定成立上海潘序伦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委员会)。

投资委员会成员如下:

任:傅祥兴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申万宏源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业务拓展总部执行总经理

(按姓氏笔画排序)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金融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主持行政工作)

林卓英上海都圣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上海旭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潘序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黄浦区第二届人大代表

附件:《上海潘序伦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上海潘序伦教育发展基金会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1年31




附件:

上海潘序伦教育发展基金会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上海潘序伦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提高投资的质量,降低投资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基金会设立投资委员会。投资委员会根据理事会的授权,遵照《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履行职责。

第三条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项目投资和项目退出须经投资委员会通过。投资委员会审议形成投资理财方案提交理事会审定。

第四条投资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廉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并按照独立性原则就项目投资或退出作出实质判断,并在会议上审慎发表意见。

第五条投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投资委员会会议。投资委员会主任由投资委员会全体委员推举产生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六条投资委员会委员通过会议履行职责。参加投资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包括:全体委员、监事会代表、秘书处代表。投资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咨询专家进行咨询,费用由基金会支付。咨询专家可以列席投资委员会会议。非经主任同意,其他人不得列席会议。

第七条秘书处指派专人担任会议秘书,负责投资委员会的会议筹备等日常工作,具体包括会议的组织协调、会议材料的发送、会议记录、决议文件的起草、会议资料的保管等。

第二章议事流程

第八条投资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有必要时可由投资委员会主任临时召集召开。

第九条秘书处通过持续跟进资金运营状况,提前向投资委员会提交委托投资需求报告。

第十条每位委员每次至多推荐两个公开发行的项目,且该项目非委员所在单位发行,由会议秘书负责汇总并提交投资委员会主任。

第十一条为保证投资委员会的会议质量,投资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项目质量进行筛选后,提交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会议秘书报请投资委员会主任确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会议秘书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通过书面、电子邮件、通讯等方式向全体委员以及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发出会议通知,并向全体委员发送拟审核项目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委员应于会议召开以前告知投资委员会主任是否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六条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投资委员会的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委员应当在会议召开当日,将书面审核意见(如有)提交会议秘书并在会议上充分阐述。

第十八条投资委员会的会议程序包括:

(一)推荐项目的委员进行尽职调查汇报,介绍待审核材料概要、项目优势、存在的问题等相关情况;

(二)必要情况下可由项目执行方介绍项目相关情况;

(三)各委员审议,并有权提问或讨论;

(四)除监事会代表外,非投资委员会委员退场;

(五)委员表决;

(六)委员会主任总结会议情况并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投资委员会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一人一票。表决票设赞成票和反对票,不设弃权票。每一个投资项目应当由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投资委员会委员应当作出独立判断,可在表决票上说明相关理由。

第二十条投资委员会在投资项目表决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决议。会议决议的内容包括:报理事会审定的投资理财方案、单项投资项目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名单。会议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委员在对项目投资或退出进行讨论和表决时,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利益。当委员自身利益与基金会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基金会的最大利益为准则。当委员与基金会投资行为关联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二条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二十三条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和决议等会议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委员有权查阅。

第二十四条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的票数)。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投资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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