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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数据资产管理与使用规定相关文件下载
发布日期:2019-04-12 作者: 信息化办公室 点击率: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数据资产管理与使用规定

2019年第3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数据资产的统一管理和质量保障,推动学校数据资产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发挥数据资产在学校综合改革和信息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提高信息化条件下学校办学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上海市大数据发展实施意见》、《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数据资产是指学校在信息化建设和教学科研管理服务过程中产生和累积的各类数据;数据资产管理是指学校办学过程中对数据的标准与规范、数据的采集、存储、交换、共享和应用等方面的管理,包括相关规章制度与实施细则的制定。

第三条数据资产管理应遵循“需求导向、统一标准、安全可控、分级分类、便捷高效”的原则,实现数据资产完整准确、数据资产安全可靠、数据资产充分共享和数据资产使用规范的目标。

第四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各个领域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问题,制定实施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学校数据资产重大事项的审议和决策。

第五条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作为数据资产管理单位,负责规划、组织、协调和推动学校数据资产建设工作,包括建设和管理满足学校数据资产共享和业务协同需求的统一公共数据平台;为业务部门(单位)之间数据共享交换提供技术支撑和数据集成服务;落实数据责任单位;编制数据资产目录;建立全校数据标准与统一数据接口规范;提供基于公共数据平台的统一数据服务。

第六条学校各业务部门(单位)为数据资产的责任单位,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本着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单位)数据的采集、使用、维护、存储、归档和备份,并按照数据资产目录向公共数据平台提供业务数据。各业务部门(单位)新建信息系统必须接入学校公共数据平台(有法律或保密规定不得接入公共数据平台的除外)。

第七条数据的产生应遵循各部门(单位)业务规范以及《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数据标准》,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时效性。

(一)真实性。学校各业务部门(单位)的数据必须真实,须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

(二)完整性。学校各业务部门(单位)须确保数据完整、齐全,避免数据缺失。

(三)规范性。学校各业务部门(单位)在进行数据采集、录入、审核时须保证数据的规范可用。

(四)时效性。学校各业务部门(单位)须及时进行数据更新,确保数据与实际业务同步,防止无效数据、过时数据产生。

第八条数据质量应遵循“统一标准”、“唯一来源”、“统一管理”、“统一归档”的原则。

(一)统一标准原则,各业务系统所采集和产生的数据,应遵循国家、教育部和学校发布的相关数据标准。

(二)唯一来源原则,学校各业务部门(单位)有数据采集需求时,应当遵循唯一来源的原则,根据数据来源和属性确定的业务部门(单位)为该类数据的唯一责任单位,其产生的数据为权威数据。

(三)统一管理原则,数据责任单位须指定专人进行数据质量管理,审核校验、规范数据生产和交换过程。

(四)统一归档原则,数据责任单位须定期对业务系统历史数据进行统一归档,以便于历史数据的保护和利用。

第九条我校数据资产的使用按“分级分类”原则划分如下:

(一)普遍共享类: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的数据资产;数据责任单位明确可以共享的数据;经领导小组审定应当共享的数据。对于普通共享数据资产,数据使用部门(单位)可向信息办提交《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数据资产使用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数据保密承诺书》(附件2)(以下简称《保密承诺书》),审核后获取。

(二)有条件共享类:数据内容敏感、按照保密管理或其它规定,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数据使用部门(单位)的数据。对有条件共享类数据,需另提供学校相关规定和业务审批材料,经数据责任部门(单位)审核同意后获取。

(三)不共享类:有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其他依据明确规定不允许共享的数据。

第十条数据使用部门(单位)在使用校内数据时原则上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接口调用(特殊情况采用数据导出、下载)方式获得,并保存数据使用过程中所有相关的日志记录。所有数据使用部门(单位)对权威数据只能引用和衍生,不能采集和更改。

第十一条全校各业务部门(单位)承担数据资产的采集、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的安全责任,按照学校数据资产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要求以及数据保密承诺书,制定相应的部门数据资产管理实施细则,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严格管理数据的采集和使用范围,保护个人隐私,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全校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任何数据,对于违反规定对外泄露学校数据的,将依法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数据资产管理制度(试行)》同时终止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信息化办公室。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数据资产使用申请表

数据使用部门(单位)

申请时间

数据范围

(例如教师基本信息或者学生基本信息等)

数据项

(例如教师基本信息中职工号,姓名,性别,部门等信息)

申请用途

申请依据

(依据某个制度办法或者会议精神和立项文件等)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数据使用部门(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信息化办公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数据责任部门(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填表说明:1、只有申请使用有条件共享类数据资产时才需数据责任部门(单位)意见。

2、申请数据资产用于综合类填表的请提供表单样式。


附件2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数据保密承诺书

保密人:承诺对申请使用的

等数据的保密性做出如下承诺:

对于申请使用的数据承诺未经授权不得传播给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使用,不用于申请授权范围外的用途;对于申请使用的数据库承诺不将用户名、密码、授权方式等信息向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泄露。

如违反以上承诺致使所申请数据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愿承担法律责任。

部门(单位)签章

保密人签字: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


立信会计金融信〔2019〕2号 附件: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数据资产管理与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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