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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8-11-15 作者:审计处 点击率: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内部审计职业声誉,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内部审计准则第1201号《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2014)、上海市审计局发布的《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2016)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以下职业道德规范: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依法审计,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和勤勉。

    (二)遵循诚信原则。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保持诚信正直。

    (三)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作出审计职业判断;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按照规定参加后续教育;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使用职业判断,在审计报告中全面客观披露审计事项。

    (五)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不得将审计中知悉的信息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六)忠于职守,不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以下廉洁自律规定: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自觉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在履行职责时保持廉洁自律。

    (二)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审计公务的宴请、娱乐、旅游、健身等活动,不得收取被审计单位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以任何名义给予的钱款,不得享受被审计单位职工的福利品。

    (三)不得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五)不得以个人名义与被审计单位商谈审计事项处理意见,不得隐瞒、变更查出的违纪、违规事实,不得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

    (六)在委托审计中,应按学校规定选择质优价廉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不得接受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宴请、旅游邀请和钱物及有价证券。

    三、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四、内部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规定,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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