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马克思主义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建设,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有效发挥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学术事务中的作用,保障学院学科建设等学术事务的独立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2021年修订版)》的相关条款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分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术道德等学术事项管理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分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分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四条院学术分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维护学院学术声誉;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师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学科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人数为7-9人的单数,一般由学院不同二级学科的教授及其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六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情况;了解本学科的发展现状和学术动态,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五)除校外聘请的教授外,均为在编在岗。
第七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候选委员的产生要充分反映发扬民主,征求广大教师的意见。候选委员由群众民主推荐、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推荐、原学术分委员会推荐等方式产生。候选名单确定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学术分委员会人选名单并进行公示,上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院长提名或1/4以上委员联名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九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一届4 年,可连选连任,连任原则上不超过2届。院学术委员会换届,连任委员的人数应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院学术分委员会可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及发展变化情况进行届中调整。
第十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因身体、年龄、调离、退休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
(五)有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一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根据章程开展工作,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在本章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承担职责,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负责人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认真积极参加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五)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学科特色凝练、学科团队建设、对外交流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教师职务晋升的学术能力、学术道德、学术水平、学术成果评价;
(三)学院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和考核办法;
(四)教师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学位点申报、学科建设、学科资源配置的方案与办法;
(六)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此项不单独制定,具体内容可参照《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设立秘书职位,由科研秘书担任,处理学术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本《章程》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报校学术委员会后施行。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22年 1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