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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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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信息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
发布日期:2021-06-21 作者:科研处、学科建设处 点击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依据《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组建指导性意见》,设立信息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并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院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根据本规程开展工作,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项管理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循学术规律,维护学院学术声誉,发扬学术民主,弘扬科学精神,团结广大教师,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保障教师在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第二章 组成和产生程序

第五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59名,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设秘书一名,一般由学院科研秘书兼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应有本部门外的具有一定学术声望的相关学科教授。

第六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情况;

(三)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建议分管科研的副院长作为召集与秘书工作负责人进入学术委员会);

(四)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七条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3年。换届时学术委员会委员可以连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在本规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承担职责,接受监督。学院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学科与专业、实验室建设及人才培养计划等;

(二)对教师职务晋升进行学术能力、学术道德、学术水平评价;

(三)评审推荐学院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四)负责学院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九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院的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院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对学位点申报和建设、重点实验室申报和建设工作提出合理建议;

(三)对学院拟引进人才,教学、科研系列岗位拟聘人员提出评议方案并进行评价;

(四)审议学院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评定学院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五)在职称晋升和硕、博研究生导师资格的评审、岗位竞聘、推优报奖和项目申报中,负责对本学科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和评议,并提出排序推荐名单,供学院相关评审委员会参考。

(六)审议学院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与学术道德规范,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七)审议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

(八)审议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认真参加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就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建言献策;

(五)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与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确定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

(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检查学术委员会建议、决议的反馈和落实情况。

(四)宣布学术委员会讨论结果,或重新组织对议题的讨论。

(五)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三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采用表决制对相关议题议案作出决定。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临时召集会议,商讨、决定相关工作事项。

第十四条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并在会议记录上载明。不经请假,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无故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经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学院批准,取消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五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每次会议都应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存档。

第十六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所作决议由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署后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所讨论的议题主要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主任委员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委员联名提出。

第十九条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含)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根据议事事项的具体情况,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商定,学院学术委员会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议事,可以进行通讯表决。

第二十一条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决议事项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需实际参会委员的1/2(含) 以上同意为通过;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表决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用实名投票方式。选票汇总表应由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存档。

第二十二条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时遇意见分歧较大或重要事实需进一步论证核查的,可暂缓进行表决和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议事结果如需公示的,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学院学术委员会授权秘书负责受理与公示内容相关的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对因事因病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由秘书向其报告会议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四条对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形成重要决议,由学院行政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经信息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由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实施。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和补充,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程如有与国家及学校政策法规冲突处,以国家及学校政策法规为准。

信息管理学院

20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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