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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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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
发布日期:2021-06-21 作者:科研处、学科建设处 点击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学院的学术工作,根据《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外国语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外国语学院的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外国语学院应当充分发挥院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项管理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院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维护学院的学术声誉;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保障学院教师和科研人员在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第二章 组成

第五条

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单数,原则上不超过9人。委员中有1名本学院外的外国语言学专家。

第六条

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需经院党政联系会议审议确定,审议确定的委员名单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七条

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设副主任委员1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八条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遵守法律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学术造诣高,为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情;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五)在退休(60岁)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第九条

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不能认真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工作变动、调离或退休的;

(四)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有损学术委员会声誉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的;

(六)有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学院学术委员会在一个任期之出现委员空缺时,所空缺名额经教研室推荐、院党政联席会审议确定后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在本章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承担职责,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审议本单位师资队伍、学科与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等;

(二)对教师职务晋升进行学术能力、学术道德、学术水平评价;

(三)评审推荐本单位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四)负责本单位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二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规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认真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就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建言献策;

(五)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根据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文件关于印发《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学术委员会规程修订(制定)及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学术委员会调整(组建)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立信会计金融科[2019]4号),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参照《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院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主要由科研秘书承担。

第十六条本《规程》根据《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

第十七条本《规程》经外国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批准,由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本《规程》由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外国语学院

2019年10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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