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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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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
发布日期:2021-06-21 作者:科研处、学科建设处 点击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相关条款规定,设立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项管理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维护学院学术声誉;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在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第二章委员组成与产生

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原则上不超过9人。委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原则上应有本单位外的相关学科教授。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学院推选和院长推荐方式产生,经党政联席会审议确定,学院聘任。

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 2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八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情况;了解我院的学术学科发展现状,关注前沿的学术动态;

(三)必须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五)在退休(60岁)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九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可以进行届中调整。

第十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不能认真履行委员职责,经告诫仍不改正的;

(三)工作变动、调离或退休的;

(四)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有损学术委员会声誉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的;

(六)有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院学术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所空缺名额原则上从空缺委员所在学科中补选。

第十一条院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根据各自规程开展工作,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院学术委员会在本规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承担职责,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审议本学院师资队伍、学科与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等;

(二)对教师职务晋升进行学术能力、学术道德、学术水平评价;

(三)评审推荐本学院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四)负责本学院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四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负责人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规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认真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就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建言献策;

(五)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此项不单独制定,具体内容可参照《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院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职位,由科研秘书担任,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本《规程》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报校学术委员会后施行。

第十九条本《规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6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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