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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院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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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金融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
发布日期:2021-06-21 作者:科研处、学科建设处 点击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和《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相关条款规定,设立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金融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院应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项管理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维护学院学术声誉;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第二章组成

第五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并且可以拥有学院外具有较高学术声誉的同学科人员。在退休(60岁)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六条与学院的学科、专业相匹配,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5-9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2,不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七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系部、教研室推选或院长推荐方式产生,经学院党政联席审议确定,院长聘任。

第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1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情况;

(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主持省部级项目或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人员;

(四)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第十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多于委员总数2/3

第十一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不能认真履行委员职责,经告诫仍不改正的;

(三)工作变动、调离或退休的;

(四)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有损学术委员会声誉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的;

(六)有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学院学术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所空缺名额可以进行增补。

第十二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根据规程开展工作,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在本规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承担职责,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规划,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规划;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院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学术道德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对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审议本单位师资队伍、学科与专业、实验室建设及人才培养计划等;

(二)对教师职务晋升进行学术能力、学术道德、学术水平评价;

(三)评审推荐本单位申报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四)负责本单位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完成学院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九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规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规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认真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就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建言献策;

(五)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运行

第二十一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含1/3)委员联名提议,也可临时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二条需学院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审和咨询有关学术事项时,一般情况下,须提前将议题及有关材料按规定程序报送学术委员会秘书。
  会议材料要求齐全、完整、规范,评议事项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的,必须提前准备好选票。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并在会议记录上载明。

第二十五条根据议事事项的具体情况,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学术委员会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议事,也可以进行通讯表决。

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决议事项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须与会委员的1/2以上(不含1/2)同意为通过;规程修改、委员会组成人员变动,须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含2/3)同意为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表决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用实名投票方式。选票汇总表应由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存档。

第二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根据会议议题,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会议讨论,充分听取意见;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可要求相关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九条学术委员会每次会议都应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存档。

第三十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所作决议由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署后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学术委员会的决议需要送达的,应当在决定做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单位或个人送达。

第三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1/3以上(含1/3)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二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运行及委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学院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岗,一般由学院科研秘书兼任,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本规程经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后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自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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