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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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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
发布日期:2021-06-21 作者:科研处、学科建设处 点击率: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国际经贸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术委员会建设,根据《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及《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项管理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维护学校学术声誉;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根据《规程》开展工作,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委员组成与产生

第六条按照学校规定,由法学院党政联席会决定,院学术委员会共设7名,由6名法学院教授和副教授、1名院外校内具有一定学术声望的本学科教授组成。

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方式如下:

1)校学术委员会中的本院教授自动进入院学术委员会,共计1人。

2)院外校内具有一定声望的本学科教授,合适人选1人;学院另外还有3名教授、6名副教授符合进入院学术委员会的条件;学院将在征求其个人意愿的基础上,以党政联席会议投票的方式,选出另外6名进入院学术委员会的教授(含1名院外校内本学科教授)。

3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或因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委员职务者,不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征求各人意愿的基础上,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委员增补建议名单,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经学院党政联系会议审议确定,审议确定的委员名单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院科研秘书担任院学术委员会秘书,负责准备会议材料、记录会议内容等工作。
第九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情况;

(三)原则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第十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不能认真履行委员职责,经告诫仍不改正的;

(三)工作变动、调离或退休的;

(四)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有损学术委员会声誉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的;

(六)有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在本规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承担职责,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审议本学院师资队伍、学科与专业、实验室建设及人才培养计划等;

(二)对教师职务晋升进行学术能力、学术道德、学术水平评价;

(三)评审推荐本单位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四)负责本单位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三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认真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就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建言献策;

(五)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

会议材料要求齐全、完整、规范,评议事项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的,学术委员会秘书提前准备好选票。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并在会议记录上载明。
第二十五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决议事项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需应会委员的1/2(含)以上同意为通过;

根据议事事项的具体情况,学院学术委员会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等进行议事,可以进行通讯表决;

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回避委员可参加投票,但从同意票中进行扣除,回避委员不计入参会委员人数。

学术委员会讨论时遇意见分歧较大或重要事实需进一步论证核查的,可暂缓进行表决和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根据会议议题,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会议讨论,充分听取意见;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可要求相关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八条学术委员会每次会议都应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存档。
第二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所作决议由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署后,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公示的内容要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 会议纪律

1.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本着对学院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2.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积极配合会议的组织工作,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回复确认。对通过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进行议事或咨询的工作,须按规定要求完成。

3.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从时间和精力上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委员因公、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并说明事由。一年内3次缺席会议(含通讯投票),将视作自动辞去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以下情形不视为缺席会议次数:(1)重大因公原因;(2)因公出国出访;(3)身体疾病;(4)其他特殊原因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的情形。

4.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1)学校的涉密事项,涉密学术成果;2)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和单位的评价言论;3)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内容和决定事项;4)未正式公布的学术委员会的各种决定。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学院为学术委员会委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

第三十二条本《规程》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确定,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

201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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