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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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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
发布日期:2021-06-21 作者:科研处、学科建设处 点击率:

根据《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本学院实际,现制定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如下:

一、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根据《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相关条款规定,设立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项管理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维护学院学术声誉;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保障教师和学生在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二、委员组成与产生

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副教授组成,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原则上有本学院外具有一定学术声望的相关学科教授。委员合计7人。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另设学术委员会秘书1人。

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为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情况;

(三)具有正高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五)在退休(60岁)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本学院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与其他教师组成,后者采取个人自荐、全院教师推选、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的方式产生,并上报校学术委员会。

第九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多于委员总数2/3。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可以进行届中调整。

第十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不能认真履行委员职责,经告诫仍不改正的;

(三)工作变动、调离或退休的;

(四)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有损学术委员会声誉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的;

(六)有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院学术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所空缺名额原则上从空缺委员所在专业中补选。

三、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院学术委员会在本规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承担职责,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三条院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学科与专业、实验室建设及人才培养计划等;

(二)对教师职务晋升进行学术能力、学术道德、学术水平评价;

(三)评审推荐学院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四)负责学院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四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规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认真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就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建言献策;

(五)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四、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含1/3)委员联名提议,也可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七条需院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审和咨询有关学术事项时,一般情况下,学院相关部门须提前将议题及有关材料按规定程序报送给院学术委员会秘书,由秘书发送各位委员。会议材料要求齐全、完整、规范,评议事项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的,必须提前准备好选票。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并在会议记录上载明。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决议事项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须与会委员的1/2以上(不含1/2)同意为通过;规程修改、委员会组成人员变动,须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含2/3)同意为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表决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用实名投票方式。选票汇总表应由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存档。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根据会议议题,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会议讨论,充分听取意见;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可要求相关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每次会议都应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存档。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所作决议由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署后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学术委员会的决议需要送达的,应当在决定做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个人送达。

第二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1/3以上(含1/3)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如果被审议对象对复议决定仍不有异议,可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五、附则

第二十六本《规程》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自院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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