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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与健康学院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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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与健康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
发布日期:2021-06-21 作者:科研处、学科建设处 点击率:

为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根据《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相关条款规定,结合体育与健康学院的实际情况,设立体育与健康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术委员会是本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根据本规程开展工作,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资讯等职权。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维护学院学术声誉;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第二章委员组成与产生

第三条学院学术委员会一般由二级学院不同学科方向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一般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不担任二级学院领职务的副高级以上职称教师人数,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委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应当由本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外的相关学科专家1名组成。

第四条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为体育学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情况;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关心学校和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五)我校在编在岗的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

第五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在充分征求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学术委员会初步人选名单可由群众推荐、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提名及学术委员会商讨推荐三种方式产生。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审议确定。

第六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试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年,可连选连任,担一般不超过2届。

第七条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秘书由学院科研秘书兼任。

第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会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每学年累计三次未全程参加会议或者不履行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增补委员人选按本规程有关条款遴选产生。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审议本单位师资队伍、学科与专业、实验室建设及人才培养计划等。

第十一条对教师职务晋升进行学术能力、学术道德、学术水平评价。

第十二条评审推荐本单位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第十三条负责本单位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负责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需学院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审和资讯有关学术事项时,一般情况下,须提前将议题及有关材料按规定程序报送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由秘书发给各位委员。

第十六条会议材料要求齐全、完整、规范,评议事项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的,必须提前准备好选票。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并在会议记录上载明。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决议事项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须与会委员的1/2以上(不含1/2)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条制度修改、委员会组成人员变动,须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含2/3)同意为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表决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用使命投票方式。选票汇总表应有主人委员会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存档。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所作决议由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署后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每次会议都应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存档。

学术委员会的决议需要送达的,应当在决定做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个人送达。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1/3以上(含1/3)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项管理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本制度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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