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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院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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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保险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
发布日期:2021-06-21 作者:科研处、学科建设处 点击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学术水平和教育质量,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院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立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保险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规程。保险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的分委员会。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统筹管理学院学术事务,是学院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

第三条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项管理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高等教育规律,落实“教授治学”理念,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院系管理中的作用;应当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和制度规范,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和维护学术自由、学术民主,共同推进院系科学发展。

第二章委员组成与产生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教授、副教授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研究人员担任,委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并应有本部门外的具有一定学术声望的相关学科教授。

与学院的专业相匹配,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原则上不超过9人。其中,担任学院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根据本规程开展工作,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当经公开、公正的推荐、遴选程序产生,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确定,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在学术委员会换届时,本院在岗的教授 、副教授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须获得本人同意)及院外具有一定学术声望相关科教授(须获得本人同意)作为委员候选人,由专业教师投票表决产生新一届学术委员会委员。

在学术委员会届中调整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提出调整人选,并经学术委员会以投票方式确定调整人选。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长1名(由1名副主任委员兼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情况;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可以进行届中调整。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不能认真履行委员职责,经告诫仍不改正的;

(三)工作变动、调离或退休的;

(四)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有损学术委员会声誉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的;

(六)有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在本规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承担职责、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学科与专业、实验室建设及人才培养计划等;

(二)对教师职务晋升进行学术能力、学术道德、学术水平评价;

(三)评审推荐本单位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四)负责学院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具体内容参照《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学院办公室。

第十五条本规程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本规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保险学院

201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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