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 2019 年第 17 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2023 年第 5 次校长办公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四条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 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或学分,达到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以“合格”“不合格”评定的课程成绩达到“合 格”,其他课程平均成绩达到 70 分及以上;
(三)参加负责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单位(以 下简称“办学单位”)组织的毕业论文答辩,成绩合格;
(四)通过本专业学位课程学业水平测试。学业水平测试由三门专业学位课程测试和英语学业水平测试组成;
(1)三门专业学位课程测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办公室会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 口管理部门”)提出学位课程基本要求,并共同组织高等学历 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专业学位课程测试;
(2)英语学业水平测试包括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 试、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和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 级(PETS-3)。且测试成绩必须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学校组织 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达到 60 分及以上;全国大学英语四级 考试(CET-4)成绩达到当期国家规定的大学英语六级考试 (CET-6)报名线;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笔试成绩合格。以上英语成绩从考试成绩获得之日至学士学位申请日为止四年内有效。
申请学士学位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单, 必须是在学校以集体形式报考取得。专升本学生入学时已有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单的,必须是在原专科及专科以上就读学校以集体形式报考取得。
(3)对于英语学业水平测试未达标的毕业生,在毕业 后一年内(以毕业证书签发日期为准)通过英语学业水平测 试可再次提出学士学位申请;
(五)在校期间未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六)在校期间未被行政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第五条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 业生,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经自学考试通过本科专业开考计划所规定的全 部课程,成绩合格;
(二)参加办学单位组织的毕业论文答辩,成绩达到良好;
(三)外语水平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笔试成绩合格, 成绩有效期为四年(以合格证书填写的考试时间为准);
(2)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课程代码: 00015),成绩达到 70 分及以上;
(3)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到当期国 家规定的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报名线,成绩有效期为 四年(以成绩报告单填写的考试时间为准)。申请学士学位的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报告单,必须是在学校 以集体形式报考取得。
(四)论文成绩未达到良好者,可重修毕业论文,成绩 达到相应要求;
(五)外语能力未达到要求者,在毕业后一年内(以毕业证书签发日期为准)达到授予学士学位要求者,可再次提 出学士学位申请。
(六)自学考试的学生未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的;
(七)参加自学考试至学位申请期间未被行政拘留或 构成刑事犯罪的。
第六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 序如下:
(一)学位申请人向办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 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二)办学单位成立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工作小组,按照 学位授予要求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提 交办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办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按照本细 则要求审核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初拟建议授予学士学位 人员名单和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形成会议决议并 公示 3 日。同时,办学单位书面通知拟不授予学位的申请人, 告知作出决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公示期内,学位申请人对不授予学位如有异议, 以书面形式向办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异议材料。办 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收到学位申请人提交的异议材 料后 3 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书面告 知学位申请人。
公示结束后,办学单位将办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 议决议及相关材料递交归口管理部门。
(四)归口管理部门成立复核工作小组,对办学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 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和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 名单递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五)对于符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学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其学士学位,并由学校正式发文公布;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 授予学士学位,出具告知书,由办学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学 位申请人。
第八条对于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且已获得学位证书者,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撤销其学 位。对以作弊、剽窃、抄袭、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 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者,经学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复核认定,依法撤销其学位。 对于被撤销的学位,学校注销其注册信息并报上级教育 行政部门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第九条在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之前,当事人应被告知可 能出现的处理结果,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本细则适用于 2023 年 3 月及以后入学的高等 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负责解释。2023 年 3 月之前入学的高等学历继续教 育本科学生按原《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 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立信会计金融学位〔2019〕7 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