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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国大学生实习公共服务平台”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06 作者:教务处

各二级学院: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十四五”教育发展规划》等文件要求,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以教育数字化赋能大学生实习服务与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大学生实习公共服务平台”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231号)要求,现开展“全国大学生实习公共服务平台”实习监管数据收集与上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据报送内容

(一)报送对象:全体在校本科生(含留学生)

(二)报送实习内容:纳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设有程名称和学分,学生由学校安排或自主联系后经学校批准,在校内或校外单位开展的,具有真实工作情境的,与专业培养目标相关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

未纳入人才培养方案不记学分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学生为提升个人能力自主参加的校外培训活动,均不属于报送范围。

二、数据报送安排

(一)实习数据须通过“全国大学生实习公共服务平台”报送(网址:https://sx.chsi.com.cn/),教务处已为各学院管理员创建账号,账号信息以短信形式通知到学院管理员。

(二)按照信息最小化原则报送全体在校生的实习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实习课程信息、实习企业信息等三部分内容,数据采集模板及说明请登录平台查阅。

(三)各学院管理员通过校内实习管理平台“实习上报”模块收集学生实习数据,将学院审核整理好的实习数据以及实习培养方案,通过学院分账号导入全国大学生实习公共服务平台,学校审核通过的实习数据会上报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

(四)原则上每名学生每门实习课程为一条数据,若存在一名学生在同一门课程内在多个单位或多个地点实习的,请按照实际实习情况分多条填报。实习数据可分多次上传,单次上报数据不得超过2万条。

(五)实习数据填报采用逐月更新的方式开展,即当月上报上个月已结束的实习,截止至填报月前未结束的实习不需要上报,待实习结束后在次月更新。例如20234月更新上传2023331日之前已经结束了的实习,以此类推。

(六)各学院须每月15日前登录全国大学生实习公共服务平台上传更新实习数据,平台会对上报的实习单位进行校验,校验不通过的需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三、数据报送要求

(一)加强学习,认真填报。由于今年是我校首次使用“全国大学生实习公共服务平台”填报有关数据,请各学院认真学习全国大学生实习公共服务系统操作指南(见附件),谨慎仔细组织开展填报工作。

(二)高度重视,加强审核。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实习信息采集工作,加强实习数据采集的管理和统筹,认真审核实习课程代码、学生实习天数、实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习报酬等基础信息,按照实习监管数据模板的内容确保填报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做到不漏报、不错报、不虚报,各学院管理员对实习数据审核无误后方可上报平台。

(三)在数据上传或完善缺失信息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请联系实践教学科,地点:浦东校区实验中心219室。

联系人曹老师联系电话:18021097871

吴老师联系电话:18021098879

附件:全国大学生实习公共服务系统操作指南

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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