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社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经2023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社会服务功能,提升社会服务能级,增强学校筹措资源的能力,根据《上海市属高校社会服务项目收入分配管理试行办法》(沪教委人[2021]36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鼓励二级学院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不断提高学校社会声誉,打造社会服务品牌,增强办学活力,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项目设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社会服务项目,是学校二级学院依托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和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对外提供以直接性、服务性为特征,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的的社会服务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社会服务项目主要包括非学历教育服务、上级主管单位委托的各类社会考试和其他社会服务项目。不包括上级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非竞争性项目和本职工作项目、学历教育项目、房屋场地出租出借、广告项目以及其他不符合社会服务类型的项目。
第五条社会服务实行项目制管理。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后,按照学校合同审批程序签署合同(协议),明确服务的内容、双方权利和义务、收费标准或收费金额等,方可实施,任何学院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开展。社会服务项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凡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执行。
(一)开展非学历教育服务项目,应根据《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履行立项程序;
(二)承担上级主管单位委托的各类社会考试和开展其他社会服务项目,按如下规定履行立项程序和审批流程:
1.由项目承担学院填写项目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立项申请。涉及社会考试的项目,还需提供考务组织和技术支持部门信息。
2.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相关材料,给出审核意见。
3.项目服务周期小于3天(含3天)的,由归口管理部门分管社会服务的副处长审批;项目服务周期3天以上,1个月以下的,由归口管理部门处长审批;项目服务周期1个月以上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到期后若继续实施,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七条管理原则
学校按照“专项管理、分类实施、单独核算”的原则,对社会服务项目进行管理。社会服务项目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一)坚持依法依规。二级学院开展社会服务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严格执行学校社会服务和财务管理等制度。二级学院社会服务按照项目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规范收支,严禁私设“小金库”。
(二)坚持教学与服务并举。二级学院所开展的社会服务,在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凡属正常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以及上级或学校下达的工作任务,均属学校正常工作,一律不得作为社会服务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三)社会服务项目由二级学院按规定申请开票程序,学校开具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第八条管理体制
(一)学校社会服务工作实行归口管理,负责非学历教育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学校社会服务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管理、监督考核学校社会服务工作,对社会服务项目进行审核审批。
(二)负责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社会服务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对学校社会服务项目的收入、支出、结余等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负责绩效工资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测算、控制学校年度社会服务教师绩效工资总量。
第九条建立台账管理制度
开展社会服务应安排专人及时做好台账管理工作,确保台账信息真实、清晰。台账内容一般应包括社会服务项目的名称、服务时间、合作单位、合同金额、收费标准、已收取社会服务收入的金额等。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条收入分配
(一)非学历教育项目收入分配比例:项目收入的10%作为管理费上交学校,利用学校教学资源的项目另行收取5%教学资源使用费。
(二)承担上级主管单位委托的各类社会考试项目,学校收取一定的考试服务费。
(三)其他社会服务项目收入分配原则,由学校会议研究确定。
(四)本办法试行期间,学校给予二级学院发展所需政策扶持。试行期结束后,学校可根据每年收入情况和开展社会服务项目实际情况,对分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控制。
第十一条二级学院社会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形成的项目结余转入“学院发展基金”项目,用于教职工奖励、社保、学院发展等。项目结余使用两年后仍有剩余的,纳入学校的结余资金管理,按结余资金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社会服务项目收入用于在编教职员工分配的部分实行单独核算和统计,并纳入本学院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单独核算部分的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超过学校核拨给该学院绩效工资水平(不含年末绩效考核奖励、出勤津贴等单独核拨项目)的25%;单独核算部分的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从该学院社会服务项目收入列支。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学院要在充分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调研,制定社会服务项目收入分配办法,充分体现“公平、公正、效率”原则,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报负责绩效工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备案。
第五章项目监督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学院对所提供的社会服务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加强对社会服务项目的监管,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或收入不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管理的学院,学校将责令停止,并追究学院负责人和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负责非学历教育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文件如与本办法相冲突,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