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对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学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学校加强党委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成立党委领导下的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及有关部门关于非学历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审议学校非学历教育的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及重大事宜等。
第五条学校按照“管办分离”原则,设立继续教育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拟订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非学历教育进行立项审批;对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介、广告宣传等进行审核;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非学历教育合同事务进行管理;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审核发放非学历教育证书等。
第六条承担学校教学任务的各单位为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单位(以下统称“办学单位”),负责非学历教育的立项申报和结项总结;负责非学历教育的组织与实施;负责非学历教育的全过程管理和办学质量管理等。
第七条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办学单位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学校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结合自身优势特色,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开展非学历教育。
第八条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学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法人名称中带有学校全称或简称的,如举办非学历教育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九条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切实落实学校办学主体责任。
第十条学校非学历教育实行项目制管理,非学历教育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按举办方式分为办学单位自行组织举办的项目和合作举办的项目。
第十一条办学单位须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立项申请,填写项目申报书。涉及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项目,应先经学校负责国际交流和港澳台事务的职能部门同意后,再报归口管理部门立项申请。申请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重大项目须由归口管理部门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方可开展。除保密情形外,经审批通过的项目均应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
对于已立项的项目,则办学单位需在每次开班前填写开班信息备案表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项目实行“一项一结”制。在项目阶段性结束后,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总结报告,在项目整体结束后,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结项报告。
第十三条招生工作由办学单位全面负责。办学单位应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任何个人、中介机构、校外机构等进行代理招生。归口管理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第十四条招生简介、广告宣传等材料需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印刷和发布,不得以个人、虚体机构等名义发布招生广告。
第十五条办学单位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第十六条合作办学要坚持学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第十七条办学单位需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并在立项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相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征信记录等。如合作方涉及学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
第十八条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合同须经学校负责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审批,履行相应的校内审批程序。负责学校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对合同中提及的合作模式、校名校誉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重点审核。
第十九条委托项目的合同,由办学单位与委托方协商拟定,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审签、变更、解除及归档。
第二十条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原合同内容,须征得归口管理部门同意,经办学单位和合作单位协商一致,方可变更,重新签订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凡涉及非学历教育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归档保管,合同原件按学校规定移交学校负责档案管理的部门永久保存备查,办学单位和相关部门根据需要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归口管理部门健全非学历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建立质量保障机制,指导办学单位对非学历教育的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办学单位明确项目的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加强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组织、效果评价等方面管理,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加强学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非学历教育可采取脱产、业余形式。鼓励办学单位创新教学模式,开展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教学和线上线下混合教学。
第二十五条办学单位要加强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健全开发使用标准、程序和审核评价机制。鼓励组织优秀师资开发高水平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
第二十六条办学单位要为项目配备教学管理人员,负责项目的全过程教学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完成。项目结束后,做好非学历教育的教学档案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第二十七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的统一制作,定义分类编号规则。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应分类连续编号,并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与学历教育证书明显区别。办学单位按照统一样式制作和打印结业证书,经归口管理部门核准后,加盖学校公章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管理、防范风险。
第二十九条办学单位自行组织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对政府没有明确定价或指导价的项目,办学单位根据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上级物价管理部门核准。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项目,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涉及收费减免的,应严格履行收费减免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非学历教育办学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办学单位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使用校内资源的,执行学校资源有偿使用相关规定。非学历教育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学校负责财务的职能部门据实支付。
第三十二条办学单位要加强非学历教育师资和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师德师风建设,选聘、培育优秀人才参与非学历教育工作;要设定授课师资准入条件,动态调整师资库,完善非学历教育绩效管理制度。聘用外籍人员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学校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改善非学历教育办学条件。学校运动场馆、图书馆、实验室等资源向非学历教育学员开放。
第三十四条学校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应协同办学单位,落实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三十五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将校内教室、机房、会议场所等出借给校外单位或个人进行非学历教育活动,属违规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建立非学历教育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执行情况审查、财务审计、监督检查机制,并纳入学校监督管理体系。
第三十七条学校建立覆盖非学历教育立项、研发、招生、收费、教学、评价、发证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办学过程受监控、可追溯。非学历教育办学情况纳入继续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工作,主动向社会公开。年度办学情况明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学校负责财务、审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将非学历教育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建立工作机制,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约,维护财经纪律,保障教学秩序,防范腐败风险。
第三十九条学校建立办学质量抽查和评估机制,强化指导和监管。
第四十条学校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办学单位非学历教育办学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