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平安保险福利细则及注意事项
日期: 2023-07-05 14:51:23作者: 工会、妇委会

为了更好的为贵校提供服务,现将相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保险方案

在职员工:

保险责任

责任描述

交通意外身故/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交通意外身故保障、交通意外伤残保障共用保额

民航班机20万

列车10

轮船10

乘坐营运性汽车10

驾驶非营运性汽车10

意外医疗保险金

保险金额2000元/人,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由个人自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不包含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部分自费及全额自费的诊疗项目费用与药品费用),按照100%比例赔付,无免赔额、无等待期。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保险金额1400元/人,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事故进行门急诊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由个人自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含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部分自费及全额自费的诊疗项目费用与药品费用)在扣除年免赔额600元后按照70%比例赔付无等待期。

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险金额2600/人,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由个人自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包含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部分自费及全额自费的诊疗项目费用与药品费用)按照70%比例赔付,无等待期。

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因为意外或者疾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必需住院治疗,保险人按实际住院天数,以50元/天给付保险金,每保险年度最多给付180天

被保险人因既往症导致住院,保险公司最多给付30天。

33种重大疾病

保险金额1.5万元/人,保期内新加保被保险人等待期30

1、指定医院门诊及住院医疗的指定医院为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公立医院和本大学校医院,但不包括其分院、联合诊所、便民(简易)门诊、家庭病房、挂床住院、外宾病区、特诊(特需)病区、特诊(特需)病房、康复门诊科室、康复病区等

2、门诊用药量限制——超过以下用药量限制的,保险公司会做相应扣除:

急诊限3天用量,一般门诊限7天用量,门诊慢性病限14天用量。对明确诊断、病情稳定的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及大病门诊,因治疗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门诊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

注意事项如下: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门急诊、住院医疗的,不承担给付保障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疾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8)被保险人在康复医院、联合诊所、便民(简易)门诊、民办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房、按摩医院、挂床等就诊发生的费用;

9)被保险人因牙护理、牙移植、义齿、镶牙、牙体缺损修复、烤瓷牙、治疗性或非治疗性洁牙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口腔修复、口腔正畸、口腔保健及美容所发生的费用;(被保险人因龋齿、牙髓病、牙隐裂所引起的补牙、治牙神经、拔牙、阻生齿治疗以及牙周组织疾病,如牙周炎、牙龈炎、根周炎(洁牙治疗除外),所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属于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

*洁牙项目包含龈上洁治术、牙面光洁术、超声波洁治术、龈下刮治术、根面平整术

10)皮肤色素沉着、面部痤疮、脱痣、白发、秃发、脱发等项目产生的费用;(被保险人治疗痤疮的药品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费用范围同所投保方案门急诊责任)

11)面膜、疤痕美容、激光美容、开双眼皮、隆鼻、隆胸、穿耳洞植发、脱毛、祛除纹身、除皱、祛雀斑以及其他美容项目;

12)矫形、腋臭、口吃、鼻鼾手术(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除外)、平足产生的费用;

13)如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如体检、疾病普查等项目;各种预防、保健性、疗养、静养或特别护理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产生的费用、足部反射推拿疗法、健身按摩等项目;

14)中医药类:膏方的治疗与用药;滋补性、营养性中草药;

15)验光、配镜、装配假眼、假肢或助听器、屈光不正和斜视眼产生的费用;

16)卵泡监测费用、各种不孕不育症、备孕相关费用、性功能障碍、试管婴儿产生的费用

17)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全额自费的医疗费用;

18)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部分自费的诊疗项目费用与药品费用;

19)被保险人因妊娠、分娩、流产及计划生育等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导致的医疗费用;

20)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所致的相关费用;

2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22)各种医疗鉴定项目: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劳动、工伤、职业病诊断鉴定),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各种验伤费等;

23)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治疗;被保险人未能提交原始发票的费用;

24)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25)被保险人门诊就诊日期或住院入院日期在本保险有效期外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在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26)检查、治疗、用药与所诊断疾病不符的;非必要治疗费用;

27)代配药、外配药、代诊;

28)无相关主述、疾病诊断的病史,直接配药或取药的;

29)索赔时未同时提供电脑打印的费用明细清单的或盖收费章注明药品价格处方的;

30)投保时告知有社保人员未经医保结算进行诊治,未提供社保专用正式发票进行索赔的 (被保险人出差无法使用社保卡、无社保卡被保险人该项不作为除外责任);

31)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32)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33)因既往疾病(被保险人作为投保人员工在保险人首次投保前已患下列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为医疗保险责任的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作为投保人员工在保险人首次投保前所患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II级及II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含投保前存在蛋白尿情况)、再生障碍性贫血、癫痫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艾滋病、性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

34)挂号费、诊疗费

如对提供的保障内容或理赔有问题,请联系平安教委专向服务老师

联系人:李军

电话:13918466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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