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保证大型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学校的公共安全和稳定,保障学校财产和师生的生命安全,根据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公安局《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在上海金融学院内举行的、参加者人数在五百人以上的活动,具体有:
(一)学术论坛、讲坛;
(二)市级或涉外等高规格校务活动;
(三)演唱会、音乐会、大型文艺演出等文艺活动;
(四)体育比赛、民间竞技等群众性体育活动
(五)影、视、歌、体育明星或著名人士的演出、宣讲、见面会、签名(签售)等社会活动;
(六)大型人才招聘、庆祝、庆典等活动;
(七)其他大型群众性活动。
各类设摊活动及校外单位或团体租用、借用或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本校场馆、场地,举办大型活动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大型活动由举办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落实安全管理具体措施,学校安全保卫部门予以帮助指导,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学校保卫处为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全校性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受理单位或个人举办大型活动的申报,负责安全审核或上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
(三)指导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违反学校大型活动安全规定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
第五条凡举办大型活动,举办者或单位必须提前三个工作日按照流程报批。审批程序依次为:
(一)申报部门如实填写《上海金融学院大型活动申请表》;
(二)主办单位审批;
(三)宣传部审批;
(四)活动场地归属部门审批;
(五)保卫处审批。
第六条保卫处收到申请表后,对于填写完整、材料齐全的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需要文保分局、市公安局许可的在二个工作日作出答复;需要补充材料的,限期予以补齐,审批时限从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算。
第七条保卫处审查过程中,应进行对拟举办大型活动的场地、报批程序、安全举措等进行审核。
经审查不合格的,由保卫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合格后,予以批准;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第八条经批准的大型活动,保卫处负责进一步指导督促举办单位或个人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必要时派员帮助维持活动安全。
第九条经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举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擅自委托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举办。
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的,举办者应当在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向保卫处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凡举行的大型活动涉及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不准举办:
(一)危害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
(三)宣传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有害群众身心健康的;
(四)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
(五)举办的活动按规定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的;
(六)举办活动的场地不符合安全条件,以及举办的活动可能严重影响师生正常教学生活秩序或者严重妨碍治安、交通秩序的;
(七)举办者无法确保活动安全和秩序的。
第十一条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保参加活动人数不超过申报核准人数;
(二)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三)接受保卫处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确定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管理力量,明确安全措施和岗位职责;
(五)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活动秩序的行为,保证活动的有序进行;
(六)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等。
第十二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二)遵守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服从疏导和管理;
(三)不得妨碍学校治安、影响学校秩序。
第十三条在大型活动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卫处应责令其停止活动:
(一)发生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况之一的;
(二)未经申请批准,擅自举行活动的;
(三)参加活动人员严重超过核准人数的;
(四)现场秩序混乱,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五)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影响师生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
(七)其他可能导致治安事故的紧急情况的。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人员,保卫处应责令其退出活动场所或者强行带离现场,并视情节、后果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活动举办者因失职等原因造成治安事故的,视情节、后果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非本规定所述的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由主办部门自行负责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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