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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与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4-04-03 作者:党委保卫部 点击率:

落户与管理

第一条可落户人员及必备条件:

凡分配、调入学校工作未单独立户的教职工和录取并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新生,均应凭有效证件及时申报建立集体户口,并接受日常管理。

(一)入学新生的有效证件: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和身份证;

(二)新分配来校教职工的有效证件:

1.外省市生源应届毕业生:报到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签发的“准予落户证明”和“落户确认单”;

2.外省市调入的教职工: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迁沪落户确认单”和“申报户口证明信”;

3.户籍在本市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的人员:身份证、原单位盖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学校人事部门出具的报到流程单或教职工校园一卡通;

(三)其他落户要求则根据公安机关规定,如有变动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二条户口迁移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出生地、户口性质等栏目内容必须齐全,姓名必须与录取通知书和报到证相一致,公民身份证号码必须齐全、准确、清楚,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当地派出所公章;

(二)籍贯、出生地应具体注明省(市)、县(市);

(三)年满十六周岁,但还未办理身份证的,必须由当地派出所编写身份证号码,无号码者请附当地公安机关证明;

(四)所持户口迁移证应盖有当地公安机关公章。

(五)非上海市户籍在上海报考对象被上海市普通高校录取的,不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三条落户程序

(一)新生报到时,凭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在录取当年到学校保卫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二)教职工应将符合规定的有效证件交学校人事部门。

第四条遗失户口迁移证的,由学校所属辖区派出所开具未落户证明,回原迁出地派出所补开户口迁移证后,给予登记落户。

第五条凡毕业的学生和调离学校的教职工,应同时将户口迁出,未按时迁出人员的户口属滞留户。对滞留户学校保卫部门将不再出具户籍证明,超过两年仍未迁回的,公安机关将强制其户口迁回至原户籍地,并开具《户口迁移证》由学校保管。

第六条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其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也可以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其子女的落户手续。

第七条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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