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户籍证明的规定
第一条因办理身份证、在沪购房、参加考试、婚姻登记、子女落户、出国护照、边境证和公证等事宜需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的教职工和学生,可到学校保卫部门开具户籍联系单,再前往属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第二条开具户籍证明的具体办理规定:
(一)教职工凭身份证和校园一卡通,到学校保卫部门开具户籍联系单后到徐汇区田林新村派出所办理;
(二)户口在文翔路校区的学生,凭身份证、校园一卡通或学生证到学校保卫部门开具户籍联系单后至大学城派出所办理;
(三)户口在上川路校区的学生,凭身份证或校园一卡通或学生证至学生事务中心或学校保卫部门开具户籍联系单后至曹路派出所办理。
第三条户籍证明盖有派出所公章,户口底页复印件盖有学校保卫部门公章,在一定范围内都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持有人因保管不善,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