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注销
第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注销户口:
(一)被逮捕:按逮捕机关通知办理;
(二)死亡:持死亡证明办理;
(三)出境定居:凭出国、出境定居证件或发证机关通知办理;
(四)下落不明者超过一年的,由家属申请办理;
(五)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