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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注销的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4-04-03 作者:党委保卫部 点击率:

户口注销


第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注销户口:

(一)被逮捕:按逮捕机关通知办理;

(二)死亡:持死亡证明办理;

(三)出境定居:凭出国、出境定居证件或发证机关通知办理;

(四)下落不明者超过一年的,由家属申请办理;

(五)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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