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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出管理
发布日期:2024-04-03 作者:党委保卫部 点击率:

户口迁出

第一条户口迁出手续办理规定:

(一)外省市生源毕业生户口在校的,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毕业生离校系统”,在系统提交户籍迁回信息,经由学校保卫部门审核通过后,办理户籍迁出手续;

(二)毕业生因考研或申请落户上海的,可暂缓迁出户籍,保留期限最多两年,期满后,应及时将户口迁出学校,逾期不迁的,按公安机关相关规定处理。在户口保留期间,为学生提供仅限于在国内就业或在国内升学相关的户籍证明;

三)户口在校因私出国、退学、开除学籍、取消入学资格等的学生,离校时必须将户口迁出学校,到学校保卫部门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时,应持《离校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供正确的落户地址;

(四)户口在校的教职工,受到开除公职等处分、调离学校、退职、辞职的,必须将户口迁出学校;

(五)因工作调动到本市其他单位工作的教职工,凭学校人事部门开具的流转单到学校保卫部门,由学校保卫部门出具《户籍迁移联系单》,自行前往徐汇区田林新村派出所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六)在沪购房的教职工,凭房产证、身份证到学校保卫部门办理相关迁移材料后,自行前往徐汇区田林新村派出所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二条如遇特殊情况,户口已迁出的毕业生要求变更户口迁移证上迁往地址的,必须持迁移证到派出所申请重新办理新的迁移证。

第三条凡户口迁移证过期而未落户的,由个人持户口迁移证到迁出地辖区派出所重新开具户口迁移证;凡户口迁移证遗失的,到迁入地辖区派出所开具未落户证明,再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新的迁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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